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维权周期,节约维权成本,切实维护了专利权利人合法权益。
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专利权人递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的指导下,从立案、现场调查取证、口头审理、和现场举证质证,仅仅用了6个工作日时间,一份“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已下达至被请求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口审庭现场
请求人吕某于2017年8月8日获得名称为“旱田作物锄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041632.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曾在2020年4月,请求人吕某发现市场上有多家不同地区的经营商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在已经发现的4个县级城市中,至少有15家经销商在销售4家以上不同生产厂家的涉嫌侵权产品,且这些生产厂家均在外省,不在通辽辖区内。请求人与上述各生产厂家就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6月向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以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通辽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后,针对此案件中专利侵权多处群发的特点,按照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处理程序,立即展开调查,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家出具的侵权判定意见以及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综合研判,最终得出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结论,并下达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021年6月,请求人吕某在去年已经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被请求人中,发现有继续经销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此次涉嫌侵权产品为原产品的升级换代产品,在原侵权产品的基础上稍加改造即再次推向市场。请求人吕某在与经侵权产品经销商沟通无果后,于2021年6月30日向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维权请求。
该案涉及主要专利产品为“旱田作物锄草机”,涉案地均在以农产品种植为主的地区,产品的销售与农作物的生长律息息相关,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按照常规的办案程序立案办理,从立案、到取证、到结案至少需要1个月的时间,会极大的影响专利权人在销售旺季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收入。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请求人的权利,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的指导下,通辽市知识产权局快速受理立案、当天现场送达答辩书及调查取证,并按照口头审理的法定流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对涉案侵权产品的分析判断,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进行现场举证、质证。
7月7日,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规定,合议组一致认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由明晰,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制作下达《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请求方当即表示停止销售该侵权产品,将侵权产品退还生产厂家,快速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